香港民風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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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背面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卡回鄉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公安廳簽發,是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进出中國内地所用的證件。通行證的前身是俗稱「回鄉證」的「港澳同胞回鄉證」。

歷史[]

1949年以前,當時的港英政府國民政府並無限制中國大陆的居民從大陸移居香港,而一般人皆可以隨意往來香港與大陸兩地。进出澳门的情况也相若。

1951年1月30日,當時的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了《關於沿海旅客進出入國境的佈告》(粵公邊字第6號),規定從1951年2月15日起,所有旅客出入境前均須向所在地或目的地之縣、市以上人民公安機關申請出境或入境,經核准並取得通行證後,方准出入。當時如要申請有關通行證,申請人須事先委託中國大陸的家屬或親朋,代向相關的公安機關申請。申請手續辦妥後,再由代申請人將辦妥的通行證寄給申請人,申請人才得以持通行證入境。

1956年起,港澳居民出入大陸前申請的通行證,改為憑港澳當局簽發的身份證件,在入境時向深圳拱北口岸的邊防檢查站,申領一次有效的「港澳同胞回鄉介紹書」。

1979年以前,港澳居民前往大陸得要填寫回鄉介紹書,填寫時須列明返鄉目的、目的地以及逗留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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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同胞回鄉證

1979年7月10日廣東省公安廳宣佈,從1979年8月1日起,把一次有效的「港澳同胞回鄉介紹書」改為三年內多次使用有效的「港澳同胞回鄉證」,方便港澳居民前往大陸,證件大小與一本護照相同。另外每次入境時,持證人均需填寫「港澳同胞回鄉入境卡」,清楚列明目的地及日期等資料。同時,亦須各中國海關申報是否攜有自用免打稅的物品,如手表、相機、限定的外幣等。1980年12月起,「港澳同胞回鄉證」的有效期由3年延長至10年。1988年9月8日,「港澳同胞回鄉證」的照片頁上過膠及加貼電腦條碼

由於每本回鄉證在查驗頁用完時,便需更換新證,對於經常需要過境的人,如中港過境巴,貨車司機等,他們的證件每使用數個月便需更換,引起不便,因此當局於1999年推出現時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其大小與信用卡相同,可在有效期內不限次數來往大陸和香港两地。至大約2002年,舊有的回鄉證也不需再在查驗頁上蓋印。

申請方法[]

香港居民可到任何一間中國旅行社在香港的分行索取表格。澳門居民則須前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的中國旅行社澳門總社辦理。

暫住登記[]

模板:Wikisource 根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港澳居民短期來內地,要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及其他機構內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住在親友家的,由本人或者親友在廿四小時內(農村可在七十二小時內)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辦理暫住登記。

相關條目[]

  • 香港身份證
  •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

參考資料[]

  • 鄭宏泰、黃紹倫著,《香港身份證透視》,香港:三聯書店,2004年。ISBN 9620423674
  • 張勇、陳玉田:《香港居民的國籍問題》(出版社:三聯書店(香港))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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